|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
事项名称: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执法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4米以上5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5米以上8米以下;或者累计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8米以上;或单个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灯光广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每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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