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执法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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