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公用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执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