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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发布日期:2023-11-14 10:38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城市市政公用管理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执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现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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