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三)违反本办法第十 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停止侵害。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0398-2121333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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