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何*芳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3********3611
负责人:何*芳
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尹庄镇康庄路
2025年9月11日09时30分至2025年9月11日10时0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鑫涛(16120421016)、高珊(16120421008)使用联想办公电脑360浏览器打开抖音官方网站,搜索抖音用户:抖音号j******8,对抖音用户:抖音号j******8进行远程勘验,并使用KK录像机进行录屏。使用电脑自带PrtScr键截图,并保存至电脑图片文件夹。远程勘验共截图15张,录制远程勘验录像1份,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10时00分。远程勘验步骤及内容如下:
1.执法人员使用联想办公电脑,打开360浏览器,搜索进入抖音官方网站,点击进入该网页,用户栏搜索“灵宝*******一生”后,网页显示“灵宝*******一生”用户,点击关注后,网页显示有该用户抖音号:j******8,IP属地:河南,用户简介:交流155****0009;灵宝**********你身边的旅行专家!国内长短线团队定制旅行,各种拓展训练锻炼研学,关注我带你看世界,让你有更多的选择,让你了解更多最好玩的景点介绍,让你知道更多门票免费和旅行线路。点击该用户发布作品,包含有大量旅游宣传及旅游招徕作品,包括“抱犊寨一日游、豫西大峡谷漂流、九龙瀑布两日游、端午节路线、五一精美路线”等内容。2.在对该抖音用户查验过程中,发现该用户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发布“五一精美路线多想去哪就扣我”作品一条;于2025年5月29日发布“栾川动物园39少华山68老君山98临汾哪吒传奇88华夏海洋馆168一脚踏三省198各种路线均有”作品一条;于2025年5月30日发布“端午节路线多扣我临汾哪吒传奇138精彩游”作品一条;于2025年5月30日发布“端午节1号发栾川动物园39重渡沟60老君山98西安古峰烟火168一脚踏三省198云台山宝泉郭亮等”作品一条,以及该作品评论区抖音用户“岁月静好”问“老君山什么时候发团?重渡沟?”,作者回复“1号2号都有”评论一条。
2025年09月11日15时00分至2025年9月11日15时3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珊(16120421008),周鑫涛(1612042101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尹庄镇康庄路*号的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三门峡灵宝市营业部检查:1.该营业部正在营业,负责人何*芳在场,执法人员说明来意后,依法向其出示了2025年9月11日09时30分至2025年9月11日10时00分对其公司网站远程勘验取得的证据,包括远程勘验笔录1份、证据截图15张、录屏1份,负责人何*芳均表示认可;2.执法人员当场对远程勘验的过程重新操作核实,现场检查内容与远程勘验内容一致,负责人何*芳均表示认可。3.负责人何*芳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该营业部的标牌、证照、场所等情况和现场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并依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9月15日,本机关依法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抖音用户“灵宝*******一生”(抖音号j******8)实际注册人为何*芳,为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三门峡灵宝营业部负责人。你营业部于2025年3月16日通过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向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报停,为期一年,期间暂停一切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你在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大量包价旅游产品宣传招徕作品,包括“2025年4月24日发布‘五一精美路线多想去哪就扣我’作品一条;2025年5月29日发布‘栾川动物园39少华山68老君山98临汾哪吒传奇88华夏海洋馆168一脚踏三省198各种路线均有’作品一条;2025年5月30日发布‘端午节路线多扣我临汾哪吒传奇138精彩游’作品一条;2025年5月30日发布‘端午节1号发栾川动物园39重渡沟60老君山98西安古峰烟火168一脚踏三省198云台山宝泉郭亮等’作品一条”等内容,但实际并未组织人员或团队出行,故认定你无违法所得。
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三门峡灵宝营业部的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 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 应用程序(远程)勘验截图1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 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 何*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 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灵宝营业部报停申请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7. 负责人何*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年10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三门峡灵宝市营业部(另案处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你作为该营业部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结合你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你的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你的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1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形。
你在2025年10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至2025年11月4日未提出陈述申辩,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对本案涉及的河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三门峡灵宝营业部做另案处理)。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