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宝市星力潮玩游乐场(工商个体户)(张*欢)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11282MAE2GHP74T
经营者:张*欢
经营场所: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城关镇西区桃林街北段西侧*楼**号
2025年11月07日15时0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珂(16120421006),高晶鑫(1612042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灵宝市桃林街北段西侧*楼**号的灵宝市星力潮玩游乐场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李*阳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负责人李*阳见证了检查的全过程,并对相关文书进行了签字确认,检查于2025年11月07日15时36分结束。
2025年11月10日,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批准对灵宝市星力潮玩游乐场(个体工商户)张*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由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珂(16120421006)主办,高晶鑫(16120421011)协办。
2025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经调查,该场所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欢,经营场所为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城关镇西区桃林街北段西侧*楼**号,《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24年10月22日。当事人称本店消防已经验收合格,因上一任负责人个人原因,导致本店一直未到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机关办理娱乐场所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因此一直未营业,直到2025年11月开始试营业,营业期间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承认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并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期间(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8日)本店的交流记录共8份,其中11月1日营业额760元;其中11月2日营业额1130元;其中11月3日营业额670元;其中11月4日营业额1320元;其中11月5日营业额1050元;其中11月6日营业额870元;其中11月7日营业额160元;其中11月8日营业额530元;经营者张*欢对提供的交易记录证明8份,共8页,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当事人交流记录收款总计760元+1130元+670元+1320元+1050元+870元+160元+530元=6490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为6490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
1、文书编号为(豫三灵)文综检(勘)字〔2025〕16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质信息)
4、经营者张*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欢身份信息)
5、张*欢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事实)
6、流水记录明细8页;(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之规定。
本案中你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你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你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关于上述条款的裁量等级、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和行政处罚标准为:按本规定执行。
你在2025年11月2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至2025年11月28日未提出陈述申辩,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肆佰玖拾元(6490元);
2、责令关闭。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