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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2 10:14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房地产估价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及《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估计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登记管理
  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灵宝市辖区开展业务之前,公司法人应在30日内携带信息登记材料(附件1)和估价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2)到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信息登记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经信息登记后,即可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未经信息登记的估价机构一律不允许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 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名单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名单库,对经过我局信息登记的估价机构纳入备案名单库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估价业务的具体内容及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签字签章。未在我市设立分公司的估价机构到我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进行估价报告备案时,需出具报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至少一名)到备案窗口签字。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必须依据相关规定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至少提供三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进入实地的现场照片,分别是:估价对象小区大门(无小区大门的可在小区主要入口拍照)估价对象单元门或入户门、估价对象室内。任何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提供虚假现场照片, 一经查实,将按出具虚假报告处理。
  三、 估价机构业务月报
  为掌握房地产估价市场状况,各估价机构要在每月月末做好当月业务统计工作,统计内容包括估价报告所涉及的估价标的坐落、类型、估价目的、估价时间、评估价值(单价)、评估方法以及出具报告的评估师,并于次月月初由出具报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至少一名)将业务统计结果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 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房地产估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情况,房地产估价师的人数、注册、挂靠情况,估价机构备案情况,加强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管理,不定期抽查估价报告,依据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对估价报告进行审核,加强异地机构执业管理。如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合以上相关文件规定,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以上各项制度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采集工作,每年上报更新一次。
 
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2日      
  信息上报须知:2023年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采集上报时间自6月1日开始,6月15日结束。估价机构若逾期未报的,将随下一年度信息采集时间(每年6月1日至15日)进行登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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