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 1 | 灵宝市函谷关镇卫生院 | 灵宝市函谷关镇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经查,该机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使用中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无指征过度检查、串换收费、超标准收费等4项5条一般违规问题。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7443.12元。 |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贰万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壹角贰分(27443.12元); 2.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贰万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壹角贰分(27443.12元)。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 2025年7月4日 | 医保罚字〔2025〕第09号 |
| 2 | 灵宝市程村 卫生院 | 灵宝市程村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经查,该机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使用中存在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4项14条一般违规问题。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18796.31元。 |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壹万捌仟柒佰玖拾陆元叁角壹分(18796.31元); 2.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壹万捌仟柒佰玖拾陆元叁角壹分(18796.31元)。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 2025年7月21日 | 医保罚字〔2025〕第08号 |
| 3 | 灵宝市强生医药超市建设路店 | 灵宝市强生医药超市建设路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经查,该机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使用中存在串换项目1项1条一般违规问题。违规金额共计2019.70元。 |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贰仟零壹拾玖元柒角(2019.70元); 2.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贰仟零壹拾玖元柒角(2019.70元)。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 2025年8月14日 | 医保罚字〔2025〕第10号 |
| 4 | 灵宝市康喜来医药超市 | 灵宝市康喜来医药超市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经查,该机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使用中存在串换项目1项1条一般违规问题。违规金额共计5300.50元。 |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伍仟叁佰元伍角(5300.50元); 2.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伍仟叁佰元伍角(5300.50元)。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 2025年8月14日 | 医保罚字〔2025〕第12号 |
| 5 | 灵宝市华瑞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焦村店 | 灵宝市华瑞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焦村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经查,该机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使用中存在串换项目1项1条一般违规问题。违规金额共计2874.36元。 |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贰仟捌佰柒拾肆元叁角陆分(2874.36元); 2.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贰仟捌佰柒拾肆元叁角陆分(2874.36元)。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 2025年8月19日 | 医保罚字〔2025〕第13号 |
| 6 | 灵宝市华瑞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豫灵二店 | 灵宝市华瑞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豫灵二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经查,该机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使用中存在串换项目1项1条一般违规问题。违规金额共计2767.20元。 |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贰仟柒佰陆拾柒元贰角(2767.20元); 2.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贰仟柒佰陆拾柒元贰角(2767.20元)。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 2025年8月19日 | 医保罚字〔2025〕第14号 |
| 7 | 灵宝市华瑞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华瑞医药超市 | 灵宝市华瑞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华瑞医药超市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经查,该机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使用中存在串换项目1项1条一般违规问题。违规金额共计5129.80元。 |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伍仟壹佰贰拾玖元捌角(5129.80元); 2.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伍仟壹佰贰拾玖元捌角(5129.80元)。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 2025年8月19日 | 医保罚字〔2025〕第15号 |
| 8 | 灵宝市苏村乡 卫生院 | 灵宝市苏村乡卫生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经查,该机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使用中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3项12条一般违规问题。违规金额共计9251.14元。 |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玖仟贰佰伍拾壹元壹角肆分(9251.14元); 2.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玖仟贰佰伍拾壹元壹角肆分(9251.14元)。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 2025年9月3日 | 医保罚字〔2025〕第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