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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7-06 15:23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字体:
广大市民、机动车驾驶员:
  为净化我市出租汽车营运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灵宝市交通运输合规运营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灵交综执〔2023〕23号)和《全市出租汽车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网约车,是指未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未取得行政审批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按照《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辖区内的非法网约车,应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仍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传播、发布网约车和拼车信息、组织和参与非法营运、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妨碍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扰乱客运秩序、欺行霸市等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
  五、凡是今年以来有非法营运行为的车主,积极主动到交通运输部门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部门将视情从轻处罚;未主动到交通运输部门接受处理的,被交通运输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布控查处的,一律从重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抵制非法营运活动,拒乘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营运车辆,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七、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协助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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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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