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灵宝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于2014年8月19日,由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截至目前已超过有效期限;目前,该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待修改。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23〕66号)精神,修订本办法。现就《灵宝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请将意见和建议于公示期间反馈至灵宝市交通运输局。
公示时间:2026年2月11日—2月26日
地 址: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亚武路中段)
联 系 人:何晓菁
联系电话:0398-82120399
电子邮件:LBGGJTYXGS@163.com
附件:《灵宝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灵宝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11日
灵宝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保障城市公交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4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23〕66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实施成本规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城市公交行业各项运营成本范围,科学计算城市公交单位运输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和定价标准的政策。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社会公益属性、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构成和财政承受能力等,以群众可承受出行成本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务,保障群众乘坐公交的基本出行需求。
(二)合法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相关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活动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四)合理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五)精细化原则。城市公交企业应加强精细化管理,优化线路,控制成本,减少亏损,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公交服务标准应包括发车正点率、乘客满意度等指标,公交运营计划应包括开行线路、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配车数量、发车车次、劳动班班次、计划运营里程等内容。公交服务标准完成情况和运营计划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及核定财政补贴资金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成立灵宝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四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城市公交发展和城市公交企业运营状况,原则上每五年由委员会组织成员对《灵宝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组织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保障。
交通运输局:负责适时优化公交路网、对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购置标准、落实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等进行审核批准,有效配置资源,降低营运成本,减少财政补贴;负责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客观评定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会同财政局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根据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补偿状况,按照政府定价的行为规则和管理办法,适时进行公交票价调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政府基本投资项目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办理手续,与财政部门衔接,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
审计局:审计局负责对企业的财务资料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出具成本规制审计报告。
第六条 运营成本应包括企业在提供公交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与营运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能源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除公交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支应单独核算。
(一)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辞退福利、为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劳务派遣费用等。其中工资总额应包含所有职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二)能源费
能源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能源消耗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按照不同车型和车长分别统计能源消耗量。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企业自有场站、办公用房、维修机器设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设备、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通常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残值率5%。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即电子产品设备不低于1.8年,家具不低于3年)。
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经营性租赁车辆不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维修费
维修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维修材料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轮胎修补费、外包维修工时费等,应按照车型分别统计。
(五)轮胎消耗费
轮胎消耗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轮胎更新和翻新费,应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六)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支出的费用。
(七)事故损失费
事故损失费是指企业因提供公交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赔偿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八)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是指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要求计提并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
(九)其他直接运营费
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支出的其他直接运营费,包括运营车辆租赁费、租用第三方承建的充电桩服务费、自有充电桩维护维修费、运营车辆年检费、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票务费、刷卡(扫码)支付手续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站牌更换和维护费用等。
运营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新能源车辆更新等大额支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申请,审批通过后按程序实施。
(十)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水电费、会议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十一)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资运营车辆更新和购置场站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十二)税金、附加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提供公交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附加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等。
第七条 不得计入规制成本的费用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费用;
2.与公交运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3.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罚息、被没收的财物,以及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4.向上级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5.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条 除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支出的成本外,其他成本项可采用上限法或区间法核定。上限法是指设定成本上限标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际成本未达到上限值按照实际成本水平核定,如超出上限值则按照上限值核定;区间法是指设定合理成本水平区间,对超出成本上限的部分不予核定,在合理区间内据实核定成本,低于下限则按照下限水平核定。
(一)职工薪酬核定方法
工资总额按照职工人数与人均工资水平标准核定。人员分类至少应包括驾驶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也可进一步分为管理人员、辅助人员等,并分别制定约束指标。人员工资人均工资标准:依据当地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考虑城镇在职职工工资平均增幅予以核定。
驾驶员人数应优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的合法合规劳动时间,结合公交运营计划确定的总工作量核定。驾驶员人数应优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的合法合规劳动时间,结合公交运营计划确定的总工作量核定。驾驶员人数按照人车比2.15:1核定,其他人员人数按驾驶员人数的25%—27%核定。
运营车辆数的核定应以企业固定资产台账中实际参与营运的车辆数为准,包括租入的车辆、新购和调入的营运车辆,自投入营运之日起开始计算;报废和调出他用的营运车辆,自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入,并按同期使用月份加权平均计算当年平均车辆数。
人均工资水平标准按照人员分类分别制定,原则上公交驾驶员人均工资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他人员人均工资标准不高于公交驾驶员人均工资标准。
五险一金、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应以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计提比例据实核定。
(二)能源费核定方法
能源费按照不同能源单位里程消耗定额、对应能源单价及运营里程核定。单位里程消耗定额参照企业公交车最近三年的平均耗电量和平均油耗值确定。能源单价不超过市场水平价格或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水平。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核定方法
固定资产应按照平均年限法等计提折旧,运营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原则上折旧年限应与预计使用年限一致。
(四)维修费核定方法
维修费按照实际运营里程及维修费定额核定。维修费定额为近三年平均水平。
(五)轮胎消耗费核定方法
轮胎消耗费按照单位里程定额及运营里程核定。单位里程轮胎消耗费定额为近三年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平均车龄、实际损耗和同类城市水平确定。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费定额(近三年平均值)×运营车辆当年运营里程。
(六)保险费核定方法
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购置交强险商业险等,按照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七)事故损失费核定方法
事故损失费可参照近三年水平或行业平均水平设置事故损失费上限,在上限范围内据实核定,也可设定单位里程定额标准,结合实际运营里程核定。
事故损失费根据测算年度前三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净支出的平均数进行测算核定。
(八)安全生产费核定方法
对支出范围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财资〔2022〕136号)要求的安全生产费应据实核定。
(九)其他直接运营费核定方法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按照单位里程定额及运营里程核定。单位里程其他直接运营费定额可参照近三年平均水平和同类城市水平确定。
(十)管理费用核定方法
管理费用可采用定额方式核定,参照近三年实际支出的平均数额进行核定。
(十一)财务费用核定方法
借款(贷款)年利率按照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执行,利率上浮不得超过LPR公告的50%。超上限的利息一般不予计入规制成本,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申请,审批通过后按程序实施。
(十二)税金、附加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据实核定。
第九条 财政补贴资金核定。
(一)财政补贴金额核定
综合考虑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客运收入、多元化经营收益、运营计划及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核定公交运营财政补贴。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金额核定依据是公交在提供标准服务、合理运营计划过程中实际发生、与营运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为基础。公交服务标准包括发车正点率、乘客满意度,运营计划包括开行线路、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配车数量、发车车次、计划运营里程等内容。
(二)财政补贴金额核算
应实际补贴金额=(所有收入-所有成本费用)×绩效考核系数。所有收入:包括公交客票收入、包车收入、定制专线收入等;开展公交客运业务以外的多元化经营活动,包括车身广告、站台广告、对外维修、对外租赁等收益。多元化经营收益可保留一定比例收益用于企业发展或提高职工待遇。成本:包括职工薪酬、能源费、第三方合作充电桩服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三)绩效考核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公交运营计划完成情况、设施设备、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企业管理、乘客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政府补贴、线路经营权管理以及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工作流程
(一)制定运营计划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年度运营计划,并以运营计划为基础编制成本和收入预算。
(二)编制财政补贴预算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确定公交运营服务计划,由财政部门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三)补贴资金拨付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年度预算批复前,财政部门原则上按季或按月预拨付补贴资金,批复后按照审计局审批定额及时执行。
(四)补贴资金绩效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财政补贴资金考核系数依据年度整体运营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由市级财政重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或者自评得分,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采取四级分类:90(含)-100分为优、考核系数为1;80(含)-90分为良、考核系数为0.9;70(含)-80分为中、考核系数为0.8;60分以下为差、考核系数为0.7。
(五)补贴资金清算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将当年财务报表中的运营成本数据编制本年度运营成本报告表,随年度账本,年度财务报表、运营生产情况报表、职工薪酬核定相关文件,人员、车辆台账等材料供审计部门核定应补贴资金金额。
由审计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计与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审计报告书,在当年12月底前由财政部门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完成补贴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准确核算运营成本。详细统计客运量、发车车次、驾驶员劳动时长、运营里程等经营数据,作为核定和评价运营成本、核算财政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成本规制指标定期评估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无故不按照运营计划提供公交服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扣减一定比例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年度运营中需新增、延长或者变更线路等执行指令性任务产生的运营成本纳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交通运输部门同有关单位编制运营服务调整计划。相关财政补贴资金按照本办法相关工作流程予以审定,一并拨付。同时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客流科学灵活安排发车间隔时间,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第十五条 该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周期5年,根据上级政策变化予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