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政土公告〔2025〕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灵宝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川口乡红土坡村、南朝村,尹庄镇官庄村、前店村,苏村乡翻里村,四至范围: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2773公顷,其中农用地0.2773公顷(不涉及耕地)。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
单位: 公顷、万元
权属单位 | 区片编号 | 区片地价 | 土地 总面积 | 林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
川口乡 | 红土坡村 | 4112820401 | 57 | 0.0925 | 0.0925 | 5.2725 |
南朝村 | 4112820302 | 63 | 0.0462 | 0.0462 | 2.9106 | |
尹庄镇 | 官庄村 | 4112820201 | 76.5 | 0.0462 | 0.0462 | 3.5343 |
前店村 | 4112820201 | 76.5 | 0.0462 | 0.0462 | 3.5343 | |
苏村乡 | 翻里村 | 4112820401 | 57 | 0.0462 | 0.0462 | 2.6334 |
合计 | 0.2773 | 0.2773 | 17.8851 | |||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7.25万元/公顷(515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参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川口乡红土坡村、南朝村,尹庄镇官庄村、前店村和苏村乡翻里村被征地集体及其成员。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项目用地按规定将社会保障费预存入灵宝市指定账户。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形式向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联系电话:0398-8781556)
公告时间:2025年7月9日至2025年8月7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