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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5001号

发布日期:2025-12-01 10:33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5001

 

 

当事人:灵宝市苏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11282MA3XAQUN73

住所(地址):灵宝市西区涧河西岸中段富源小区3幢2层208号           

本机关于 2025    8    29日对  灵宝市苏地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案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灵宝市苏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秀水馨苑小区,南楼4单元西户书房内电井1楼至18楼将位置改变,由书房内移至书房南墙外涉嫌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根据《河南省东烁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秀水馨苑南楼西单元西户18处擅自处分资产评估报告,擅自处分总面积为21.06平方米,净值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肆拾捌元(¥62548.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6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及说明;4、调查(询问)笔录;5、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秀水馨苑小区违法线索的移交函》(灵建函[2025]26号)(附件);6、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10 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柒元整(¥ 7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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