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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9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10:33     来源: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字体: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9

 

 

当事人刘*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372901********1218

住所(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杨庄社区丁庄**号

         

本机关于 2025    12    8 日对  山东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长安玖号院北院39#、40#、41#、42#楼基坑工程涉嫌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做为长安玖号院北院39#、40#、41#、42#楼项目负责人,2024年5月21日本项目基坑工程与地下室、车库等其他基坑工程一起开挖施工,在2024年9月13日验收39#和40#楼基坑工程、2025年4月1日验收41#和42#楼基坑工程时未按照危大工程要求进行验收,即进行下道工序,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旳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4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3、询问笔录;4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长安玖号院北院39#、40#、41#、42#项目违法线索的移交函》(灵建函[2025]36号)及附件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山东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责令改正后及时作出整改回复。你与山东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刘振亚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15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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