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8004号
当事人: 灵宝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11282******RN52
住所(地址): 灵宝市长安路紫金宫东**米
本机关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对 灵宝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5年7月29日晚上20时09分,灵宝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卫*飞驾驶的豫MJ**79红岩牌货车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面积合计约23立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5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现及说明;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询问笔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万零伍佰圆整(¥10500.00元)
2.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 强制执行” )。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