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4〕第108005号
当事人: 许*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411223********3119
住所(地址): 河南省灵宝市焦村镇常卯村**组**号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对 许*泽涉嫌运输散装物料遗撒案 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9时50分,驾驶的豫MK**38陕汽德龙牌货车在双田路锦悦新著工地周边运输散装物料未密封运输造成物料遗撒,遗撒面积约102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5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3、现场照片现及说明;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询问笔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 30 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仟零贰拾元整(¥1020.00元)
2.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 强制执行” )。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