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执罚决字〔2025〕第107006号
当事人:周*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410727********4433
住所(地址):河南省封丘县鲁岗乡和占村*组
本机关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对 灵宝市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嵩基如意府一期8#楼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做为嵩基如意府一期项目负责人,嵩基如意府一期8#楼2021年4月1日开工建设,2021年12月31日竣工,建筑面积为2767.88平方米,与施工方的合约价为4520626.80元,竣工后未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便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4项证据证实:1、检查记录;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3、询问笔录;4、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关于灵宝市嵩基如意府一期工程8#楼违法线索的移交函》(灵建函[2025]27号)及附件。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其他措施:责令改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按照相关违法行为情形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嵩基如意府一期8#楼建筑面积为2767.88平方米,你与灵宝市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灵宝市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按8#楼合同价款4520626.80元的2.3%计算,处以罚款壹拾万零叁仟玖佰柒拾肆圆肆角贰分(¥103974.42),并责令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周庆臣按单位罚款数额5.5%计算,处以罚款伍仟柒佰壹拾捌圆伍角玖分 (¥5718.59)。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302*-****-****-626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 灵宝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