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县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灵宝市应急管理局
灵宝市城市管理局(灵宝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灵宝市交通运输局
灵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灵宝市财政局
灵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灵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灵宝市教育体育局
灵宝市林业局
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灵宝市民政局
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灵宝市审计局
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灵宝市知识产权局)
灵宝市水利局
灵宝市司法局
灵宝市统计局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灵宝市医疗保障局
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灵宝市公安局
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川口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焦村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西闫乡人民政府
灵宝市故县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五亩乡人民政府
灵宝市寺河乡人民政府
灵宝市苏村乡人民政府
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函谷关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阳平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豫灵镇人民政府
灵宝市朱阳镇人民政府
中共灵宝市委办公室(灵宝市国家保密局(密码管理局)、灵宝市档案局)、中共灵宝市委宣传部(灵宝市互联网应急指挥中心)、中共灵宝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灵宝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灵宝市消防救援大队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县级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时,应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灵宝市司法局
202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