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宝市远天书社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82MA45XPGF1U
经营者:王*莎
经营场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新华路
2025年06月17日11时3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鑫涛(16120421016),高珊(161204210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灵宝市新华路的灵宝市远天书社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在第2个房间左侧发现图书《马小跳玩数学》-年级4册、二年级1册、三年级5册、四年级6册、五年级2册、六年级7册,共计25册,该图书印刷粗糙,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当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于2025年06月17日12时00分结束。
2025年06月18日,经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灵宝市远天书社发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珂(16120421006)主办,高晶鑫(16120421011)协办。
2025年06月1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书籍各1册送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2025年07月04日出具了《鉴定说明》,经鉴定,送审的图书样本《马小跳玩数学》一至六年级,判定6年级为我社正式发行的出版物,其余1-5年级为侵权复制品。
2025年06月18日和07月15日,灵宝市远天书社经营者王*莎到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该书社经营者王*莎承认了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18册的违法事实。经调查,该书店内的《马小跳玩数学》一至五年级没有进货相关凭证,该书籍陈旧放置时间也比较长,也一直没有售出。每册进价10元,售价13元,定价均为19.8元,该批18册书籍的总码洋经合计计算后为356.4元。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1992年6月12日),综上认定灵宝市远天书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违法经营额共计为213.84元((18*19.8)*60%=213.84元)。因上述5种书籍全部未售出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了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认定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
1、文书编号为(豫三灵)文综检(勘)字(2025)12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物鉴定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王*莎《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灵宝市远天书社经营者王*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
7、《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9、涉嫌侵权出版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该案中你单位适用于《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序号1规定: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你单位在2025年07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至2025年08月01日未提出陈述申辩,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出版物18册
3、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08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