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宝市海龙图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82MA9H0LRAX8
经营者:牛**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新华路亚武小区*号
2025年06月17日10时5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珊(16120421008),周鑫涛(1612042101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灵宝市新华路亚武小区灵宝市海龙图书店进行检查,该书店证照齐全,正在营业,检查时发现该书店有教科书数学(九年级)下42册,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告知享有权利,扣押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后,对现场物品采取扣押措施,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店员许**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对相关文书签字确认。现场执法检查于2025年6月17日11时20分结束。
2025年06月18日,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批准对灵宝市海龙图书店开始立案调查。经过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询问,灵宝市海龙图书店负责人承认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并对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签字认可,证实了该书店于2025年06月17日营业过程中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 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3、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4、经营者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负责人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经营者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收缴的非法出版物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8、《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9、《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之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七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你单位违法实施清楚,证据充分,结合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认错态度,符合《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 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财物:数学(九年级)下42册;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07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