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公示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卫放罚﹝2025﹞1号 |
| 行政相对人 | 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 |
| 处罚事由 | 1、未按照规定对受检者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采取屏蔽防护措施。2、牙片机工作场所未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3、未按照医嘱对需要复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予以安排。4、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稳定性检测。 |
| 处罚依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 |
| 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5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25日 |
|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