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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卫医罚﹝2025﹞4号

发布日期:2025-08-20 11:10     来源: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对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决定书文号灵卫医罚﹝2025﹞4号
行政相对人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20日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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