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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卫医罚﹝2025﹞4号
发布日期:2025-08-20 11:10
来源: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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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决定书文号
灵卫医罚﹝2025﹞4号
行政相对人
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
处罚事由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20日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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