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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卫公罚【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8-07 17:27     来源: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对灵宝市莼水岸保健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决定书文号灵卫公罚【2025】1号
行政相对人灵宝市莼水岸保健服务中心
处罚事由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拖鞋)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处罚依据《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罚款 14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7日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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