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灵宝市莼水岸保健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公示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灵卫公罚【2025】1号 |
| 行政相对人 | 灵宝市莼水岸保健服务中心 |
| 处罚事由 |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拖鞋)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罚款 1400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8月7日 |
|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