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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卫医罚﹝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2-07 08:51
来源: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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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决定书文号
灵卫医罚﹝2025﹞1号
行政相对人
毋*飞
处罚事由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非法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18790元及相关医疗用品,罚款5637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2月7日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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