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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卫医罚﹝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2-06 15:16     来源: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对杨建星的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决定书文号灵卫医罚﹝2026﹞1号
行政相对人杨建星
处罚事由医师经注册后,未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2月6日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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