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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卫医罚﹝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2-06 15:16
来源: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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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杨建星的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决定书文号
灵卫医罚﹝2026﹞1号
行政相对人
杨建星
处罚事由
医师经注册后,未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2月6日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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