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主体
主体名称: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单位地址:河南省灵宝市尹溪路中段
委托情况:无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事项名称:
经营性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2)《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高、投诉举报集中、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
事项名称: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制度情况及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事项名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三、检查计划
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