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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查处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案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5-09-02 09:33     来源: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0日,灵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阳平镇宣传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时,发现某商城李某某鲜肉店人员正在门口卸未有检疫证章的猪肉,我局立即将线索移送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在对李某某鲜肉店调查时发现李某某涉嫌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疑似涉嫌焦村镇许某某提供非法屠宰场地,将线索移送灵宝市农业农村局。灵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许某某在灵宝市焦村镇某村承包地中有一间20平方左右房间,房间搭有一座水泥灶台。免费提供给李某某进行生猪屠宰。许某某涉嫌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

二、处理依据与结果

经调查,许某某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案,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三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违法行为:灵宝市农业农村局本案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处罚。

三、 案件警示

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不仅是打击“操刀手”,更是全链条监管。任何环节的参与者,包括场所提供者、运输者,只要存在主观故意,都将成为被追究责任的对象。场所提供者不得以“不知情”为借口逃避责任。放任不管即视为默许,默许即需担责。场所提供者为了朋友关系,面临数万元的高额罚款,违法违规成本极高,实属得不偿失。

四、举报渠道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398-8856615向灵宝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灵宝市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及收购、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灵宝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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