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 灵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依据 | 《行政许可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
受理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附有相关部门的财务验资报告);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附有相关消防、安全、卫生等手续);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时限 | 20个法定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线上和线下办理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结果获取说明 | 一、申请人或法人携带身份证;二、单位其他人工作人员携带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 办理地点 | 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就业促进工作科 |
咨询电话 | 0398-8864978 | 监督投诉电话 | 0398-8856599 |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实施主体 | 灵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依据 | 《行政许可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 ||
受理条件 |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时限 | 20个法定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线上和线下办理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结果获取说明 | 一、申请人或法人携带身份证;二、单位其他人工作人员携带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 办理地点 | 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职业能力建设科 |
咨询电话 | 0398-8859173 | 监督投诉电话 | 0398-8856599 |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实施主体 | 灵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依据 | 《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
受理条件 | 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要求。 举办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4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3个;举办设立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办学的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前培训的,投入办学的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 | ||
办理时限 | 90个法定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线上和线下办理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结果获取说明 | 一、申请人或法人携带身份证;二、单位其他人工作人员携带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 办理地点 | 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职业能力建设科科 |
咨询电话 | 0398-8859173 | 监督投诉电话 | 0398-8856599 |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实施主体 | 灵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依据 | 《行政许可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 ||
受理条件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制度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 ||
办理时限 | 20个法定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线上和线下办理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结果获取说明 |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办理结果 | 办理地点 | 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劳动保障科 |
咨询电话 | 0398-8864907 | 监督投诉电话 | 0398-8856599 |

五、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罚
实施主体 | 灵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依据 | 《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 ||
监察事项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
办理时限 | 60个法定工作日 | 受理形式 | 投诉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灵宝市劳动保障监察大厅进行投诉 |
是否收费 | 否 | 受理地点 | 灵宝市劳动保障监察大厅 |
咨询电话 | 0398-88649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98-8856599 |


六、救济渠道、监督方式
(一)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 :灵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科
2.行政诉讼: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举报电话:0398-8856599(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
2. 受理条件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地址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