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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林业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发布日期:2026-02-28 16:46     来源:灵宝市林业局 字体:

一、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灵宝市林业局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单位地址:函谷路北段

委托情况:无。本局依据法定职责独立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检查事项(一):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行政审批服务科

检查子项: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②.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检查事项(二):对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行政审批服务科

检查子项:①.对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②.植物新品种的行政检查

         ③.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地方相关配套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检查事项(三):植物检疫检查

实施主体:林业发展中心

检查子项: 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及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五条,《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检查事项(四):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

检查子项: 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企业的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检查事项(五):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检查事项(六)森林防灭火检查

检查子项:1.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排查处置情况,

         3.森林野外用火情况。

实施主体:森林灾害预防科

检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检查频次上限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同一家被检查对象的日常行政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以下情形不计入频次上限:因处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森林督察发现异常、发生突发涉林事件或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等。

四、检查标准

程序标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检查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

内容标准:

1.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行政检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符合要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清晰、规范,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2.对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行政检查:对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植物新品种培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3.植物检疫检查: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及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及相关要求。

4.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检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相关要求。

5.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检查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是否存在破坏、非法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6.森林防灭火检查:检查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到位,火灾隐患排查处置情况是否到位,森林野外用火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规范。

裁量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据《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范进行认定和处理。

五、检查计划

根据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和重点领域监管要求,我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见附件

附件1:灵宝市林业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备案表.xlsx


灵宝市林业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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