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灵宝市农村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于2019年8月9日,由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8年,截止目前已执行6年有余;目前,该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待修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23〕66号)精神,修订本办法。现就《灵宝市农村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请将意见和建议于公示期间反馈至灵宝市交通运输局。
公示时间:2026年2月11日-2月26日
地 址: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亚武路中段);
联 系 人:赵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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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灵宝市农村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灵宝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11日
灵宝市农村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交通成本约束和补贴机制,提高财政资金补贴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4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2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农村客运实行公交化运营的企业实施成本规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交是指依法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服务范围为市内各乡镇到所辖行政村或毗邻乡镇行政村间的道路客运,采取公交化运营模式,实行定时发班、多点停靠、合理票价、统一车型的运行方式。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交客车,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各乡镇到所辖行政村或毗邻乡镇行政村间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农村公交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农村公交客车运营成本范围,科学计算农村公交客车运营成本核算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和定价标准的政策。
第三条 农村公交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平衡农村公交行业企业化运营与公交服务社会公益性产品双重特性原则;
(二)坚持兼顾群众出行便捷平价、农村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坚持政府购买农村公交服务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原则。
(五)促进农村公交企业降本增效、提升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交成本规制的实施条件。
(一)实施农村公交运营企业公司化改造;
(二)实行农村公交经营许可或特许经营;
(三)农村公交运营企业运营管理规范;
(四)农村公交运营企业营收与成本清晰透明。
第五条 农村公交运营企业应按照农村公交成本规制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对应的档案,建立规范的财务、统计及车辆信息登记制度;成立农村公交成本规制检审部门,定期审核公司各项费用的开支情况,并负责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灵宝市农村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四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农村公交发展和农村公交企业运营状况,原则上每五年由委员会组织成员对《灵宝市农村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组织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保障。
交通运输局:负责适时优化公交路网、研究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购置标准、落实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有效配置资源,降低营运成本,减少财政补贴;负责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客观评定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会同财政局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根据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补偿状况,按照政府定价的行为规则和管理办法,适时进行公交票价调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政府基本投资项目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办理手续,与财政部门衔接,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
审计局:负责对企业的财务资料、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出具成本规制审计报告。
第三章 成本构成
第七条 农村公交成本。农村公交成本主要指农村公交运营企业经营农村公交线路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营运成本、能源消耗费、综合费用、安全生产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一)直接营运成本。指农村公交运营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成本、工资性附加、车辆折旧费(按8年计提折旧)、车辆维修保养费与轮胎消耗费。
运营车辆更新、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和新增农村公交线路等大额支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申请,审批通过后按程序实施。
(二)能源消耗费。指农村公交运营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车辆燃油和车辆用电消耗费用,按照车型进行分类统计。
(三)综合费用。包括交强险、车厢险、车辆商业保险(含第三者责任保险、车损险等)、事故损失费、车辆年检费等。
(四)安全生产费。指农村公交运营企业根据《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规定,按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为计提依据,并列入成本进行测算和核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五)管理费用。指农村公交运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车辆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低值易耗品、印刷费、场站租金、车辆保洁、劳动保护费、教育培训经费等。
(六)财务费用。指企业为提供农村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更新购置车辆所需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按照企业为农村公交客车运营实际贷款数额及合理贷款利率核定。银行贷款利率按照适时更新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执行,利率上浮不得超过LPR公告的50%执行。
(七)税金及附加指农村公交运营企业提供公交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附加及行政事业收费,应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等。
第四章 规制方法
第八条 农村公交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包括规制补贴和绩效考核调节。
(一)规制补贴是指政府就农村公交运营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燃油价格上升、农村公交低票价政策等事项设置的补贴(规制补贴=规制总收入-规制总成本)。
(二)绩效考核调节是由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河南省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质量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豫交文〔2023〕39号)对农村公交运营企业进行运营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责任等指标的百分制考核,并根据考核得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绩效级别,考核最终评分及绩效级别以省交通运输厅通报为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政府补贴、线路经营权管理及对公交企业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规制总成本取值方法和范围。市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交运营企业年度成本监审进行取值。对燃油或者用电成本、车辆维修保养费和轮胎消耗费、营运业务费、其他管理费用等农村公交营运主要成本项目设置浮动范围。对人员成本、工资性附加、车辆折旧费、安全费等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不设浮动范围。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他成本项目,规制值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取数。
1.人员成本=职工人数×工资标准
职工人数:运输企业投入到农村公交运营中的人数,包括驾驶员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人数按农村公交线路覆盖情况,每乡镇设置两名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按照原单位原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驾驶员: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结合农村公交运营实际,执行1.5:1的“人车比”。
车辆数按灵宝市交通运输局核定的营运车辆数计算。8座客车驾驶员月均工资标准按4000元(含五险一金)执行,19座客车驾驶员月均工资标准按5000元(含五险一金)执行。
2.工资性附加
包括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应按工资总额计提或缴纳的相关费用,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能源成本
燃油成本:单价以年均价为基础,按照企业公交车近三年平均油耗水平值确定浮动范围。考虑车辆部件老化、燃油价格波动等因素,年增幅不高于5%。中央、省燃油专项补贴在该项中扣除。
充电成本:充电收费标准包含基本电费、服务费、设备使用费。基本电费一般在1元左右,服务费0.8元左右,总价大概在1.8-2.0元之间。
4.车辆折旧费:按规定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折旧。为鼓励企业提前报废公交车辆,剩余年限折旧费可计入当年规制成本。
5.车辆维修保养费与轮胎消耗费:车辆维修材料费用标准参照参运车型配件价格和具有二级维护保养资质的修理厂报价,并与本行业均价比较,将修理费用降至合理范围,维修时做好台账记录,把好维修质量关。轮胎消耗费用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GB/T9768—2017、GB/T521—2022》中的条款,及时报废磨损至使用极限的轮胎,保障行车安全。
6.安全费:交强险和车辆年检费按国家统一标准计算,车厢险费用按每年行业统一招标标准计算,人伤事故损失费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物伤事故损失费按照保险公司核损执行。
7.其他管理费:按行业平均水平确定浮动范围。
其他约束标准。其他应与其农村公交行业公益特性相匹配,参照相关管理标准执行,并纳入成本公开范围。
第十条 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项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入合理成本的费用,由农村公交企业承担,不列入合理成本,包括: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固定资产盈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对外投资等支出;赞助、捐赠支出;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其他与农村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制定运营计划。农村公交运营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公交运营计划,并以运营计划为基础编制成本和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及拨付。市交通运输局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确定农村公交运营服务计划,及当年农村公交的运营补贴总金额。农村公交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前,按季或月预拨补贴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出具审计报告。每年1月底前,农村公交运营企业提供运营成本依据、财务报表等材料供有关部门核实,每年5月底前,由市审计局对农村公交运营企业上年度规制收入及规制成本进行审计,出具农村公交成本规制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清算。委员会对农村公交成本规制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报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完成清算资金。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绩效。农村公交运营企业运营财政补贴资金考核系数依据年度整体运营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由市级财政重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或者自评得分,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采取四级分类:90(含)-100分为优、考核系数为1;80(含)-90分为良、考核系数为0.9;70(含)-80分为中、考核系数为0.8;60分以下为差、考核系数为0.7。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审计评价。农村公交运营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会计信息,将各项成本支出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并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围绕农村公交成本规制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相应的数据上报机制及技术保障体系,包括:全面建设公交IC卡系统与动态监控调度系统,建立全市公共交通数据库。量化农村公交成本与服务质量,逐年核定农村公交成本项目标准值。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成本规制基础上,综合灵宝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和劳动工资水平的变化情况,针对不同车辆档次、服务质量、出行距离等因素,制定群众可接受、企业可发展、财政可承担的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对农村公交运营企业无故不按照运营计划提供公交服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一定比例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规制指标动态调整。成本规制指标定期评估调整周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