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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灵宝市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金分户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截止时间:2025-11-21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厘清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际,起草本方案。现就《灵宝市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分户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请将意见和建议于公示期间反馈至灵宝市财政局。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6日-11月21日

  地址:灵宝市财政局基层财政管理科(金城大道3号);

  联系人:李华联系电话:0398-8853681

  电子邮件:lbsczjjck@163.com


  附件:《灵宝市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分户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灵宝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6日


  灵宝市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分户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厘清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理顺农村基层组织关系,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作用,做实村民委员会依法赋予的自治职能,做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职能,推进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分离,完善农村治理体系,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行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分户管理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理顺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客观需要。在遵循现有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分别建立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机制。

  (二)积极稳妥。实行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分户管理既要确保村民委员会资金有效开展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又要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防止因资金分户管理导致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受损。

  (三)务实有效。实行资金分户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筹考虑,科学谋划,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有序推进,确保资金分得清、管得住、用得好。

  三、职责分工

  (一)乡镇(管委会):负责各乡镇、涧东区、涧西区乡村财务服务中心账户(以下简称:村级资金账户)中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村委会运转的资金(以下简称:村委会资金)和农村集体经济资金分户管理工作的资金核算、划拨及监督管理。乡镇(管委会)财政所负责村级资金账户的资金梳理,按照收入来源和账务登记情况进行核实,统计村委会资金和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按照统计核实情况进行资金划拨。乡镇(管委会)“三资”工作专班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财政所对接,做好集体经济资金的确认工作;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激活银行账户;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纪委、党建办、农业服务中心等人员对分户核算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管理平台农村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培训。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村级资金账户中村委会资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梳理进行指导。

  (四)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公开、公示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各乡镇(管委会)召集“三资”工作专班、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所等单位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村级资金账户的村委会资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分户管理有关要求,确保村委会、财政所、“三资”工作专班协调配合。

  (二)资金梳理。各乡镇(管委会)财政所在市财政局、所属乡镇(管委会)的指导下,依据收入来源和账务登记情况对村级资金账户的资金进行梳理;非村委会资金原则上均可计入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各乡镇(管委会)研究确定。

  (三)确认登记。各乡镇(管委会)督促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政所资金梳理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登记,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认定的可暂列争议资金,暂留村级资金账户,但不得按照村委会资金列支。

  (四)公示公告。各乡镇(管委会)组织各村对梳理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账户激活。各乡镇(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设银行账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银行账户开设的有关要求,有序进行账户开设或激活。

  (六)账务设置。各乡镇(管委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平台进行账目(套)建立,相关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金划拨。各乡镇(管委会)财政所依据各乡镇(管委会)确认的村级资金账户中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数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划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资金划拨情况须造册登记备存,同时报送市纪委监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案。

  (八)日常使用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各乡镇(管委会)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分户管理要求

  (一)村委会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安排的村干部工资及村级运转经费等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执行,资金留存在各乡镇(管委会)的村级资金账户,财务管理工作由各乡镇(管委会)财政所承担。如有变化,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村委会资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分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纪委监委、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社工等部门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市乡两级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分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积极主动帮助村级解决困难和问题。

  (二)资金保障。组织、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标准足额核定保障村民委员会运转经费和村干部工资。各乡镇(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持其经营活动。

  (三)制度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快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章程,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和账务管理相关细则,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四)监督保障。纪委监委、审计、农业农村、财政、社工等部门要加强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各乡镇(管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