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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城执当罚字〔2022〕第106002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5日     字体:
       当事人:张娟妮
  张娟妮于2022年4月27日10时,在灵宝市五龙路因占道经营的行为 ,违反了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权力,对当事人采取了批评教育和处罚措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当场决定对其处以警告和罚款伍拾元整的处罚。
  当事人:张娟妮
  执法人员:侯廷泽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29
       程慧平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41
  联系电话:03982121333
    址:灵宝市工业西路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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