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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某镇某村村民不服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补偿案

发布日期:2023-09-08 10:44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灵政复不字〔2023〕2号

 

申请人:灵宝市某镇某村甲等301人

代表人:甲

代表人:乙

代表人:丙

代表人:丁

被申请人: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赞丽,该局局长

 

申请人灵宝市某镇某村甲等301人请求责令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小组及成员支付《关于灵宝市2012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2〕890号)和《关于灵宝市2012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317号)中涉及申请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费,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区片综合地价项目,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本案中,甲等301人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而非土地的所有人,该权利的主张应当由甲等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以灵宝市某镇某村某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未提供某村村民委员会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某村某组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主权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301人是否超过某村某组总人数过半数的相关证明材料,故本复议机关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并通过EMS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8月20日收到本通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该材料。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发现,申请人仅提交某村某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裁判,但未提供其他要求补正的证据,故甲等301人不能代表灵宝市某镇某村某组这一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甲等301人与行政机关发放涉案土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行为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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