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3〕4号
申请人:甲(系乙哥哥)
申请人:乙(系甲弟弟)
被申请人: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景鑫,该镇镇长
申请人甲、乙不服被申请人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其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答复的行为,分别于2022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2年12月28日分别向被申请人送达灵政复答字〔2022〕58号、59号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本复议机关在审理中查明,申请人甲、乙系兄弟,二人共同居住在河南省灵宝市某镇某村某组某号、某号附某号涉案房屋内,且因同一事项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决定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申请人甲称:我提出以下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进行答复并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请求被申请人限期向我公开所申请信息。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我在某省某市某镇某村拥有合法的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因征收项目的需要,我申请公开信息的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被划入征收范围。
我为了解与我自身权益相关的事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我的房屋位于某省某市某镇某村某组某号。该地块涉及“灵宝市某城中村改造”的征收项目,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我特申请书面公开该区域的如下信息:1、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论或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征收土地预公告;2、征地批准(批复)文件、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3、土地征收的申请与部分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说明、土地征收决定与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结果;4、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细则;5、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细则;6、选定评估机构的方法、结果、对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评估结果或报告;7、成立征收拆迁项目部或指挥部的请示、批复、职权范围、编制以及资金来源;8、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或机关具体实施征收拆迁项目的授权或委托书、决定或通知;9、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该申请,但直到我提出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向我公开相关信息。我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侵犯了我的知情权,请求贵府支持我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乙补充称:我的房屋位于某省某市某镇某村某组某号附某号。
其他陈述事实与理由和甲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辨称:答辩人因甲、乙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复议纠纷一案,现答复如下:
申请人作为灵宝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成员之一,就“灵宝市某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有关事项向答辩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正当的。但就其所申请公开的具体申请事项,答辩人认为其中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问题,答辩人作为本案所涉项目的实施单位,已经在某村的村部予以公开公示,现在申请人仍然可以在该村村部公示栏中查看,无需再专门向答辩人申请予以提供,申请人的这一申请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另外,答辩人还需要向申请人说明的是:本案所涉的“灵宝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是经灵宝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的项目,项目的征收主体为灵宝市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答辩人仅仅只是项目审批后按照规定依法授权的实施单位,因此有关项目审批的一些文件即使申请人要求提供,除部分答辩人公开公示外,其余部分都在征收主体灵宝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存档,答辩人无法向申请人予以提供,同时也说明申请人向答辩人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申请系对象错误。
虽然如此,为了本案的客观公正解决,为了申请人申请事项得以依法处理,答辩人现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说明:
一、经查询档案,现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中,答辩人档案中有的文件有: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2、征收土地预公告;3、土地征收决定与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结果;4、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细则(包含地上附着物)。
二、答辩人档案中没有,应当到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查询的文件有:1、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论或者报告;2、征地批准或者批复;3、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其他有关事项:1、土地征收申请与部分被征收人未达成安置协议的说明(因被征收人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涉及其的拆迁工作停止,关于拆迁问题正在协商中,申请人乙属于此情况);2、选定评估机构的方法、结果、对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结果或者报告——对此有政府文件:三政66号文件,此文件答辩人没有存档,在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查取;3、成立征收拆迁项目部或者指挥部的请示、批复、职权范围、编制以及资金来源;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或者机关具体实施征收拆迁项目的授权或者委托书、决定或者通知——对此答辩人需要说明:没有成立项目部或者指挥部,详见灵宝市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灵征〔2022〕00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的内容;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对此,答辩人认为申请人乙并没有同意拆迁且其房屋至今未实施拆迁,因此其本人无权申请公开此内容。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甲、乙因其位于灵宝市某镇某村某组某号、某号附某号的房屋涉及“灵宝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于2022年10月31日以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根据邮政EMS快递跟踪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11月2日11时54分被签收,为“他人代收”。但被申请人并未针对该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或作出其他处理。申请人甲、乙不服,分别于2022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27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虽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答复书中明确了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方式,但被申请人并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事项进行答复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在上述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相应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