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3〕15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朝博,任该局局长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3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灵政复答字〔2023〕9号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针对杨某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证据材料、依据,同时提交了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我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店铺购买爆米花,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无糖,但通过百度查询得知该产品爆米花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并不符合无糖的标准,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7日通过12315平台向我告知不予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消费者购买的是玉米花原味二斤装,即原味老式爆米花,属性名称为(是否含糖:无糖),产品配料表中只有玉米,并非无碳水化合物,食品生产执行标准:GB17401;2、消费者所提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标准的问题,玉米是一种含碳水化合物的农作物,购买爆米花要求不含碳水化合物,可以理解为购买玉米花里面不能有玉米成分。针对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首先我认为销售的无糖爆米花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显示碳水化合物每100克含有66.6克,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碳水化合物(糖)无糖固体≤0.5 g/100 g的标准,宣称无糖误导消费者,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其次我认为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就要符合无糖的标准,而不是说某种配料中含有糖就不用符合宣传标准,我认为此行为明显不当。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第三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我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针对我投诉举报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案件。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辩称:因杨某对我单位处理其投诉举报某食品店销售无糖爆米花案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现进行答复。我单位认为申请人杨某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够成立,建议其与当事人协商处理投诉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单位对某食品店销售无糖爆米花一案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我单位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受理了消费者杨某举报某食品店销售无糖爆米花一案。2月2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核查,查及某食品店持有《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是合法经营者,网店页面展示内容:【是否含糖:无糖】与实际相符,原味爆米花在生产中的确未添加糖,原味爆米花配料表只有玉米,无其他添加,也没有添加糖。执行食品生产执行标准:GB17401。
杨某于2023年2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某食品店的店铺中下单的是:玉米花原味二斤装;其下单规格选项是原味爆米花。被诉方在此商铺中所售原味爆米花,是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再添加糖,而玉米自身含有碳水化合物也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被诉方在拼多多店铺网页商品详情中是否含糖栏目填写的无糖,根据常人理解,不易产生误解。并且,被诉方于2023年2月21日接到我单位工作人员关于此投诉举报的调查通知后,于次日即与拼多多平台协调,申请对无糖的描述予以改正,避免再次误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单位对上述举报采取不予立案处理。
综上,我单位认为,答复人对某食品店销售无糖爆米花一案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日申请人杨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在某零食店购买原味老式爆米花。该商品在拼多多平台商品详情中注明无糖,但收货后申请人发现上述商品营养成分表中含有碳水化合物,认为不符合宣传内容,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对某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核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回复,处理结果为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处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食品监管领域的举报请求权其目的一是在于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二是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单独保障某个举报人的个人权益。本案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举报事项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实际侵害。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