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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不服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3-04-10 10:31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3〕11号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屈跃民,任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杜某不服被申请人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编号为灵卫医罚〔20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3年2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灵政复答字〔2023〕8号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作出的编号为灵卫医罚〔20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材料、依据,同时提交了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请求依法撤销灵卫医罚〔20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确认我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杜某没有违法诊疗行为。
  1、该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我存在违法诊疗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处罚机关应当对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证。处罚机关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我具有违法诊疗行为。
  2、我的门店以按摩保健为主。听证会专家仅观看我的按摩手法视频,当庭认定了我采用中医治疗的手法,存在主观判断,认定不客观严谨。处罚机关及出庭专家对中医治疗手法没有进行专家论证报告,没有阐述该中医手法的标准,在没有对我按摩手法进行司法鉴定或者权威专家论证报告的情况下,仅靠肉眼主观判断认定我使用了中医诊疗手法,行政处罚太过随意,缺乏法律的客观严谨性,亦不符合法律程序。
  二、我没有销售使用医疗器械及药品。
  1、我按摩店放置的固定带、烤电设备(微赫兹能量仪),均不属于医疗器械,上述物品没有医疗批号,且包装说明上没有医疗械器的字样,不属于医疗器械。处罚机关将上述物品认定为使用医疗器械,系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2、处罚机关从我店里扣押的扶骨祛疼保健贴1盒,系我自用药品,并未销售。处罚机关出示的照片,不能证明我存在销售药品的行为,照片中显示桌面上的物品是否为有医疗批号药品,也无法证明。仅凭该张照片就认定我在销售药品,明显证据不足。
  三、我为灵宝市知名按摩师,通过自己的按摩手法,得到群众的认可,并且从业数十年来,从未有过不良口碑及事故。我门店里的锦旗、牌匾系群众自发赠送,并非我自己制作虚假宣传。上述锦旗、牌匾不能作为我有违法诊疗活动的处罚依据。
  综上,我虽然为残疾人,但身残志不残,刻苦钻研按摩保健,成为我市传统按摩保健的标杆,我用成熟的专业技能养活自身的同时,也为群众带来了方便。我用自己不懈的努力,使我们的传统保健按摩这一文化得到发扬传承。而处罚机关在没有对违法行为的标准作出科学论证、没有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没有拿出足够让老百姓信服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用该处罚决定消灭一个传统行业,不合法亦不合理。法律最重要的价值为其指引性价值,任何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律条文无不指引着老百姓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本案中处罚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无疑封杀了传统按摩保健整个行业的发展,存在着不良的引导。请复议机关作出公正、合法、合理的裁决!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辨称:
  一、答复人具有作出灵卫医罚〔20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答复人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本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下简称《卫健法》)的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杜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XX路中段路北某养生堂内开办行医场所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1.杜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
  1.1经查杜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通过国家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没有检索到杜某相应的医师信息;杜某承认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2杜某以医生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在案涉场所项目介绍中有杜某医生、杜某医师等字样,场所二楼通向三楼楼梯平台处挂有赠:杜某医生医德高尚医术精湛锦旗一个;杜某整筋正骨名片:正面标注:杜某医师,颈肩腰腿疼专科,电话/微信:XX,地址:XX路中段杜某宅;背面:整筋正骨疗法,具体治疗方法等字样。顾客1陈某自述:由杜医生给我在脊背、腿部进行揉、按,还使用微赫兹能量仪进行治疗。
  2021年10月9日开始,举报人张某多次到市卫健委投诉XX路中段杜某筋骨养生堂治疗不当出现意外颈椎压迫脊髓,要求对杜某养生堂查处。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9日、10月27日、11月8日对经营者杜某进行调查询问,杜某承认:2021年9月18日三门峡市一女性张某,42岁,因浑身不舒服、腿胀来到某养生堂找我按摩、理疗,理疗使用微赫兹能量仪加热后放在理疗患者的痛处,推动血液流动,减少痛苦。我给她按摩、理疗了17天,……只是使用手法按摩、理疗器械,帮助他们解除痛苦。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9日对举报人张某进行调查询问,张某说:第一次是2021年3月12日,因脚踝崴伤长时间不好,杜某说可以治。先是用手法从我的颈椎、腰椎、髋部,整个脊柱用手进行扳,颈椎、腰椎左扳一下、右扳一下,髋部进行左右摇晃,腿部进行上下拉动,然后用锤子对颈、肩、背、屁股、双腿进行锤打。在二楼用正脊养生床进行摇晃每次20分钟,共5次,对腰、背部进行烤电治疗每次5分钟,对颈部牵引一次5分钟。杜某给我的药叫舒枫宁,有照片可以提供。当时治疗时的录音以后提供。张某提供了无具体年月日的某养生堂《收据》复印件一张显示:张某治疗费2200,收款人签名为杜;及2021年3月12日15:30:05向某养生堂付款账单详情(1000.00)截图一份、药品照片一份。举报人张某随后将照片、录音、视频发到市卫健委监督科邮箱。其中有杜某整筋正骨名片照片(正面标注:杜某医师,颈肩腰腿疼专科,地址:XX路中段杜某宅等字样;背面标注:整筋正骨疗法,专治颈肩痛、肢体麻木、发凉,关节炎、骨质增生,颈、腰间盘突(膨)出等脊柱疾患。具体治疗方法:对病变部位进行准确定位瞬间重型旋转复位及中药离子导入纠正脊柱生理平衡,调整关节、错位,使髓核还纳,解除神经及脊髓受压,改善损伤的周围组织水肿而达到血液循环正常运行,使症状消失,经过十万人次的临床实践证明其疗效显著,治愈率达到完全满意效果,整筋正骨疗法,以其手法定位精确,力度科学可控,驱除病因不易复发,治疗时间短,花钱少的特效,成为非手术治疗颈、腰间盘突出的最佳方法,有着三十余年临床经验的杜某医师长期坐诊等字样)。还有三段视频显示杜某使用手法为顾客减轻痛苦的过程。
  杜某自称医师,患者(顾客)也认为其是医生,患者也认为其按摩、理疗行为是针对自身疾病的治疗行为。
  1.3杜某销售、使用医疗器械及药品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9日对XX路中段杜某养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二楼带电脑的办公桌抽屉有舒枫宁疏风定痛丸九盒。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膏药十二包。现场发现杜某整筋正骨名片一张。2021年10月29日对举报人张某进行调查询问,张某说:杜某给我的药叫舒枫宁,有照片可以提供。
  2022年7月8日,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案涉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二楼中厅西侧储物柜中发现黄河三门峡医院、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绥德民德医院、苏村乡卫生院、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灵宝市中医院拍摄的X光胶片9份;扶骨祛痛保健贴一盒(生产批号:201609011040;生产日期:20160903;保质期至201808),医用固定带、腰围固定带(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号:冀衡食药器械生产备20160041号;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号:冀衡械备20160133号;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冀衡械备20160133号)共计30个。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灵卫医证保决[2022]000022号)。
  杜某妻子黄某书面《情况说明》证明:腰带是2021年初进了45个,给人用了15个,每个50元,现剩了30个,已经给人用了15个,每个50元,收入应为750元;举报人张某提供的无具体年月日的某养生堂《收据》复印件一张显示:张某治疗费2200,收款人签名为杜。
  1.4杜某开办某养生堂(某养生堂)构成行医场所。
  2022年7月8日,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在XX路中段路北一门面房一、二楼(门头为某养生堂)内检查发现,杜某在XX路中段路北一门面房一、二楼内开办某养生堂。现场检查发现:1、某养生堂具有《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经营者:杜某;经营场所:XX路中段;注册日期:2017年7月17日;经营范围:按摩、推拿、保健品零售。2、经营者杜某本人说:某养生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杜某本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3、门头为某养生堂,电话:XX;大门左侧挂有XX学校实训基地。4、一楼前厅摆放有11张按摩床,西侧墙上挂有妙手回春牌匾一个,东侧墙上挂有德医仁*牌匾一个,北侧墙上挂有民间高手杜某牌匾(内容有:……民间高手杜某的诊所,杜氏诊所的门面很不起眼,走进杜某诊所,一楼约200平方的病房摆放有几十张简易病床……杜某治疗的程序是:看片、摸病灶,然后根据病灶的情况因病施策,分为按、推、扭、扳、敲、压等杜某治疗的主要病症是腰间盘、颈椎、脊椎等错位滑落及筋粘连引起的腰疼、腿疼、肩疼、呕吐、驼背、长短腿等)、杜氏正骨拨筋牌匾(内容有:……三十多年来,杜某依靠按、摩、推、揉、弹、抓等手法,治愈成千上万腰椎和颈椎患者),中医特色手法针法专病专治专题临床交流会暨中推第九届年会照片一副以及中医手法治疗疑难病、中医正骨特殊贡献奖、中推会员中医手法调理实习基地四副奖牌;杜某《商标注册证》第XX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4):医疗按摩;医疗保健;理疗;整形外科;心理专家服务;保健站;健康咨询;康复中心;饮食营养指导;按摩(截止)。一楼后厅摆放有9张按摩床,西侧墙上挂有医者仁心牌匾一个,东侧墙上挂有健康知识宣传栏一块。后厅楼梯口处摆放有一个铁皮柜及三个木柜,内放有床单、被褥若干。5、一楼通向二楼楼梯平台处挂有道医牌匾一个,二楼通向三楼楼梯平台处挂有赠:杜某医生医德高尚医术精湛锦旗一个。6、二楼中厅西侧储物柜中发现黄河三门峡医院、灵宝市第二人民医院、绥德民德医院、苏村乡卫生院、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灵宝市中医院拍摄的X光胶片9份;扶骨祛痛保健贴一盒(生产批号:201609011040;生产日期:20160903;保质期至201808),医用固定带、腰围固定带(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号:冀衡食药器械生产备20160041号;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号:冀衡械备20160133号;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冀衡械备20160133号)共计30个。7、二楼南侧房间摆放按摩床一张;二楼北厅摆放有三张正脊养生床、两台微赫兹能量仪、十张按摩床;二楼北厅东侧墙上挂有三张针灸穴位挂图。8、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拍摄照片27张,现场依法提取该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杜某《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杜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对执法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现场对杜某开展诊疗活动使用的医用固定带30个、微赫兹能量仪2台、医德高尚医术精湛锦旗1个、民间高手杜某宣传牌匾1个、扶骨祛痛保健贴1盒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灵卫医证保决[2022]000022号)。
  2021年10月19日对杜某开办某养生堂(某养生堂)现场检查时:现场发现杜某整筋正骨名片一张,以及举报人张某提供杜某整筋正骨名片照片(正面标注:杜某医师,颈肩腰腿疼专科,地址:XX路中段杜某宅等字样;背面标注:整筋正骨疗法,专治颈肩痛、肢体麻木、发凉,关节炎、骨质增生,颈、腰间盘突(膨)出等脊柱疾患。具体治疗方法:对病变部位进行准确定位瞬间重型旋转复位及中药离子导入纠正脊柱生理平衡,调整关节、错位,使髓核还纳,解除神经及脊髓受压,改善损伤的周围组织水肿而达到血液循环正常运行,使症状消失,经过十万人次的临床实践证明其疗效显著,治愈率达到完全满意效果,整筋正骨疗法,以其手法定位精确,力度科学可控,驱除病因不易复发,治疗时间短,花钱少的特效,成为非手术治疗颈、腰间盘突出的最佳方法,有着三十余年临床经验的杜某医师长期坐诊等字样)。对杜某的《询问笔录》显示:杜某承认以上事实属实。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这些事实证明:杜某开办某养生堂(某养生堂)构成行医场所,并在项目介绍中及名片内容使用医疗专门术语,宣传治疗作用。
  2.杜某开办某养生堂(某养生堂)使用微赫兹能量仪、正脊养生床对顾客进行理疗是一种对疾病的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
  2.1上述设备虽未标识医疗器械,但在使用中实际产生的系理疗、治疗作用。
  理疗又称物理疗法,是利用各种物理因素(如声、光、电、热、磁、机械等)作用于人体,达到治疗和预防疾病的目的。
  微赫兹能量仪使用说明书中记载:产品概述:集成五大核心技术(超短波耦合、频谱能量、太赫兹波、量子调频、生物芯片技术);采用极性电磁场耦合效应产生超短波,通过离子传导及偶极子转动聚焦转换成热能和频谱能量;利用极性电场和光子,辅促稀土能量场,发射太赫兹波;同时通过量子高频振动能量场调频效应和微观纳米粒子的微处理技术,制作富含营养和微量元素的生物活性芯片能量,健康身体之作用。
  恒健脊之源理疗总部(正脊养生床)说明中记载:项目理念:运用正脊养生床,使人体处在远红外线热疗和加垫颈曲复位枕、腰曲复位枕状态下;然后对脊柱进行悬垂自重牵引,从而使脊柱进行被动旋脊扇形摇摆,对椎间盘和椎间关节进行揉槎扭动,对31对神经根进行相对牵拉,对内脏各器官进行自重拍悠;从而疏通人体经脉气血运行和神经传导,理顺椎间关节关系,减缓脊柱退行变化,归位肯柱正常纵脊列线和生理曲度,预防和调理脊源性身体异常和不适,恢复和保持身体健康,这种方法称为"脊柱理疗"。正脊养生床的功能:一是远红外热疗;二是复位生理曲度:三是悬垂动态牵引:四是扇形旋脊摇摆;五是换位循环倒置;六是有氧被动运动。
  参照原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杜某开办某养生堂(某养生堂)使用微赫兹能量仪、正脊养生床对顾客进行理疗是一种对疾病的治疗活动,不仅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且进行治疗和指导活动的人员也应该有相应的资格,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指导治疗工作。
  2.2杜某开办某养生堂,通过看片、摸病灶,使用微赫兹能量仪、正脊养生床、医用固定带、腰围固定带等器械及按、推、扭、扳、敲、压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系未经许可擅自开办行医场所、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杜某开办某养生堂(某养生堂)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9月18日两次对举报人张某进行按摩、牵引、扳法、理疗(使用微赫兹能量仪、正脊养生床)解除因脚踝崴伤长时间不好的痛苦;举报人张某提供三段视频显示是杜某使用手法为顾客减轻痛苦的过程。
  2022年7月8日顾客1陈某的《询问笔录》及杜某的徒弟李某书面《情况说明》证明:2022年7月8日上午某养生堂有两位顾客,顾客1为一名女性叫陈某,经过手法和微赫兹能量仪加热(每天15分钟),效果不错,三天后腰不酸了、腿也不疼,身上不硬了,按摩也就结束了;顾客2也是一名女性(姓名不详,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来时背酸困,经手法局部按摩、揉捏和微赫兹能量仪加热(每天15分钟),两天后背不酸困了,按摩也就结束了。另外,我们现场检查视频显示:顾客1陈某正在一楼前厅西侧按摩床上休息,顾客2(姓名不详)正在二楼北厅东侧按摩床上进行微赫兹能量仪加热理疗。理疗属于诊疗活动。
  对杜某的《询问笔录》显示:杜某承认以上事实属实,同时也承认开办某养生堂(某养生堂)进行按摩、理疗,主要帮人解除颈肩腰腿痛苦,使用医用固定带、腰围固定带作为腰部固定用。
  以上事实证明:杜某开办某养生堂(某养生堂),通过看片、摸病灶,使用微赫兹能量仪、正脊养生床、医用固定带、腰围固定带等器械及按、推、扭、扳、敲、压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符合诊疗活动定义。根据《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三、本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正确,处罚得当。
  杜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XX路中段路北某养生堂内开办行医场所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依据牵连行为择一重罚原则,因此,对杜某的行政处罚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一、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一万元的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故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
  四、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涉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处罚、送达等全部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原告要求回避、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合法权利,答复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依法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8日,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养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医用固定腰带、微赫兹能量仪、扶骨祛痛保健贴等物品,被申请人遂对上述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于当日作出文号为灵卫证保决[2022]000022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编号为灵卫医证保处[2022]000012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针对杜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向杜某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杜某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由于某养生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杜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杜某涉嫌无证行医,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正式受理该案并立案。
  通过调查发现,2021年10月9日开始,张某多次到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XX路中段某养生堂治疗不当出现意外颈椎压迫脊髓,要求对杜某筋骨养生堂进行查处。卫健委执法人员也于2021年10月19日对涉案某养生堂进行现场检查,多次对杜某、举报人张某进行询问。后经进一步调查、询问、合议等程序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申请人现场送达灵卫医罚告【202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灵卫医罚听告字〔2022〕第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杜某有权在2022年11月14日之前到灵宝市卫生计生监督所陈述申辩室(204室)进行陈述和申辩。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举行听证会。在听证准备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4日批准被申请人延期申请,准许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23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一、【二】1.(1)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灵卫医罚〔20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杜某不服,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本案被申请人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权对本区域内的非医师诊疗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杜某是否进行了诊疗活动。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尽管杜某具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才交流中心颁发的《中医康复理疗师》证书及中国人力资源岗位职业教育管理中心颁发的《康复理疗师(高级)》证书,但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申请人杜某名片及宣传标语中存在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存在有着三十余年临床经验的杜某医师长期坐诊治愈成千上万腰椎和颈椎患者等宣传治疗作用的词语,且使用微赫兹能量仪、正脊养生床等对顾客进行理疗,故被申请人认定杜某在其开设的店内从事诊疗活动,该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证据先行保存登记、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延长办案期限、听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一、【二】1.(1)之规定,对杜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申请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编号为灵卫医罚〔20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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