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办事指南
1.适用范围
全市
2.办理方式
现场提交资料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灵宝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提交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所需材料;
3、受理后按要求进行资料审核;
4、监督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验收;
5、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材料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核,再交由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
6、作出准予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4.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
5.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
6.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98-885696
7.监督投诉渠道
0398-8856967 lbswjwfzk@126.com
8.办理(地址、办公时间)
地址:灵宝市行政服务中心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3:00-6:00、(冬季)2:30-5:30)
9.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窗口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