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事指南
1.适用范围
全市
2.办理方式
现场提交资料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灵宝市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提交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材料;
3、受理后按要求进行资料审核;
4、申请人签署承诺书(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5、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材料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核,再交由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
6、作出准予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4.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
5.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
6.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398-8856967
7.监督投诉渠道
0398-8856967 lbswjwfzk@126.com
8.办理(地址、办公时间)
地址:灵宝市行政服务中心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3:00-6:00、(冬季)2:30-5:30)
9.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窗口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