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 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 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 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行政许可 |
| 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 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 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 1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 1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 1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行政给付 |
| 1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行政给付 |
| 1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 1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行政给付 |
| 1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 1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行政确认 |
| 1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 1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确认 |
| 2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 2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2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2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 2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2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 2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 2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 2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 2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3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行政奖励 |
| 3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3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病防治奖励 | 行政奖励 |
| 3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 行政奖励 |
| 3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 3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 3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行政奖励 |
| 3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行政裁决 |
| 3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 | 其他职权 |
| 3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资格审核 | 其他职权 |
| 4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医诊所备案 | 其他职权 |
| 4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校验 | 其他职权 |
| 4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 其他职权 |
| 4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健康体检服务执业登记 | 其他职权 |
| 4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其他职权 |
| 4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让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超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责范围内的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且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进行中医诊所执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擅自仿制被批准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的,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聘用因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而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的活着出具医学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且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且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但拒不校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师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不合格,且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仍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反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港澳台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且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且责令其校验拒不校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含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违法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责范围内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未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规定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且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导致伤害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且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用人单位未履行残疾防控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规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使用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6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6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7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7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7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7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7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7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7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7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7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7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8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8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8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8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8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8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8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8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8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8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9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9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9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9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9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9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9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9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9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9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20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20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20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0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0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0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0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0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0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0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1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1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1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1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1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1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证据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1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 21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管理措施 | 其他职权 |
| 21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1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2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让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2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2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进行中医诊所执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2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2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2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且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2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且有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法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医诊所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2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中医药教育机构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2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的医疗气功人员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 22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3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责范围内的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3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3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实施告知承诺但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共场所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3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实施告知承诺但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 23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且继续营业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拒绝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3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3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3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3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3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4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4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 24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4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4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且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4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4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4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4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港澳台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4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反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5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5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5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5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且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5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评审中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根据《医疗机构评审标准》评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5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5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5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5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5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6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6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6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6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6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6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责范围内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6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未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6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6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行政管理措施 | 其他职权 |
| 26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和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中虚报、瞒报相关情况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 27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7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7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 其他职权 |
| 27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7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7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7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7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且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7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7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导致伤害事故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8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8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8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8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8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8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8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8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具有高度致残风险且未履行残疾防控责任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8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8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9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9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9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9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9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违规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9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 29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9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9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29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行政决定 | 其他职权 |
| 30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0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0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0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0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0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0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0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0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和放射业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0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1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1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1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1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命令 | 其他职权 |
| 31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6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义诊活动备案 | 行政许可 |
| 317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不含中医) | 行政许可 |
| 318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央、省补助投资卫生建设项目初审 | 其他职权 |
| 319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 320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遗失或损毁补办 | 行政许可 |
| 321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托育机构备案 | 其他职权 |
| 322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3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4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 325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变更执业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灵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3-10-12 09:24
来源:灵宝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