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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医师行医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0 17:24 来源:灵宝市卫健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2009827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 2009827日修正)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 201626日修改)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8856967 lbswjwfz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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