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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0 18:17 来源:灵宝市卫健委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2009827日修正)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3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8856967 lbswjwfz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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