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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0 18:10 来源:灵宝市卫健委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2009827日修正)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3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8856967 lbswjwfz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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