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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宝晨光和泽磷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8 11:33 来源: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32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灵宝晨光和泽磷业有限公司,排污单位有效期满未延续

现依法对以上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具体注销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灵宝晨光和泽磷业有限公司注销的公告.pdf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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