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政〔2015〕28号
关于印发灵宝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灵宝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养老金待遇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余事项遵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灵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灵政〔2012〕29号)同时废止。
2015年7月28日
灵宝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三政〔2014〕65号)精神,在总结我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参保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民政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三门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于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三门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灵宝市财政为1—2级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烈士遗属每人每年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年龄在45—59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在中央、省、三门峡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基础上,我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灵宝市财政对参保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2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六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七章 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 市政府按照中央、省、三门峡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其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
第十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要定期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各乡镇、管委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民政事务所实行县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原《灵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灵政〔2012〕29号)同时废止。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