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灵宝市新星能源有限公司
灵宝市新星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灵宝市五龙路建设的加油加气站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 城管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管局决定对灵宝市新星能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零玖佰伍拾陆元的处罚。缴款方式: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营业部。
收件人:陈金丹
执法人员:张晓英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40
王翔鸽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68
联系电话:03982121333
地 址:灵宝市工业西路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灵宝市新星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灵宝市五龙路建设的加油加气站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 城管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管局决定对灵宝市新星能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零玖佰伍拾陆元的处罚。缴款方式: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营业部。
收件人:陈金丹
执法人员:张晓英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40
王翔鸽 执法证件号:16120499068
联系电话:03982121333
地 址:灵宝市工业西路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2021年1月22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