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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文综罚字〔2021〕F-000020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5日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文综罚字〔2021〕F-000020号  
  当事人:灵宝市文艺网吧 
  法定代表人:张*洋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解放路
  2021年11月3日 14时5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灵宝市文艺网吧检查,该网吧正在营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有效,该网吧共有45台电脑,其中上网6人正在上网,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检查于2021年11月3日 15时1分结束。2021年11月4日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批准对灵宝市文艺网吧开始立案调查。经过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询问,该网吧负责人承认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并对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签字认可,证实了该网吧于2021年11月3日营业过程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2名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灵)文综检(勘)字〔2021〕C-00103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2“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5日该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并签收。当事人在2021年11月5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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