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城关)罚决字〔2026 〕0005号
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城关)罚决字〔2026 〕0005号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 个人姓名:贠** 证件类型及号码:411223********3113 住址:河南省灵宝市故县镇
本机关于2026年06月01日对你(单位)灵宝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小区(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6年06月01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灵宝市**路与**路交叉口由灵宝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管理的**小区存在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你作为灵宝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根据调查事实及情节,你单位管理的**小区地上**层,建筑高度**米,属于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在我大队检查前,已主动发布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招聘信息,能够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台账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城关)责改字〔2026 〕第0006号,白**、贠**的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款 之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0,适用违法情节轻微情形,量罚区间对经营性单位(2000元≤X≤3600元),对非经营性个人处罚款(500元≤X≤600元),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不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 内将罚款缴纳至 中原银行灵宝支行银行(账号:8100*********01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灵宝市(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灵宝 市(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 “强制执行” )。
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2026年07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