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灵宝市水利局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单位地址:富士路中段
委托情况:无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1.检查事项:取用水检查
实施主体:水政科
检查子项:1.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检查
2.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及核验情况检查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检查事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水土保持中心
检查子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地方相关配套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检查频次上限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同一家被检查对象的日常行政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以下情形不计入频次上限:因处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异常、发生突发涉水事件或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等。
四、检查标准
程序标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检查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
内容标准:1.取用水检查:对照取水许可证核准事项,检查实际取水地点、方式、水量、用途等是否一致;检查计量设施是否合格、安装规范、运行正常、按期检定,计量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报送。
2.水土保持检查:对照水土保持方案,检查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防护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落实,是否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弃渣场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裁量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认定和处理。
五、检查计划
根据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和重点领域监管要求,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