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6〕48号
申请人:姬某
被申请人: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东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姬某不服被申请人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工程监管查处职责,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6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7月11日提交了补正材料,本复议机关受理后,于2026年7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灵政复答字〔2026〕39号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本案相关证据。本复议机关在复议审理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请求确认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工程监管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其限期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6年5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要求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某项目开发商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房的违法行为,现场制止违规交房与违规装修行为,立案作出行政处罚,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人系某项目小区业主。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5月25日,向该项目开发商下发《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告知书》,明确该楼盘尚未竣工验收合格,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交房,禁止业主入住及室内装修,拒不改正将依法处以罚款。开发商收到该禁令后,依然在2026年5月31日、6月1日集中违规交房,放任业主进场装修。我分别于2026年5月31日、6月3日,通过河南省12345政务服务平台实名投诉,诉求为:叫停违规交房行为、责令已装修房屋恢复原状、对开发商违法行为立案处罚、督促开发商出具正式延期交房书面通知。
根据12345平台官方办结回执可以证实: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到场约谈企业、下达了停工文书,明知开发商存在擅自交付房屋、业主违规装修的违法行为。但该局仅仅做到口头约谈、发文警示,事后并未跟进落地监管措施:没有上门查封制止交房行为,没有责令把已装修房屋恢复原状,没有正式作出行政处罚立案,也没有监督开发商向全体业主出具正规的延期赔付书面文件。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仅流于表面发文,没有采取实质性的监管处置手段,属于怠于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另外,该局在此前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谎称本次核查、督促整改、二次巡查的执法材料均不存在,仅有口头告知,该说法与其12345处置流程、出具的书面告知书前后矛盾,明显刻意隐瞒自身履职形成的执法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查处未竣工验收擅自交房,是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法定职责。该局明知违法事实存在,只发文书不闭环执法,拒不采取有效的制止和处罚措施,损害了本人房屋居住安全与合法财产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责令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开发商违规交房行为,责令整改恢复房屋原状,并且将本次全部执法案卷材料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辩称:答复人已经依法、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违法履职或怠于履职的行为,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事实与理由:
一、答复人的具体履职行为早于被答复人提出履职申请的时间,答复人属于主动履职。
被答复人最早于2026年5月31日在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了要求答复人履行职责的工单,但是根据答复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有关事宜告知书》显示,答复人在2026年5月25日已经告知灵宝某公司立即停止工程使用行为(即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向业主交房),不得继续投入使用,直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对其采取处罚措施。以上事实表明答复人并不是接到被答复人的履职申请后才被动履职,而是在日常主动巡查和履职过程中,已经对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警告和制止。
二、接到被答复人的履职申请后,答复人再一次对某项目进行了调查走访,并责令某公司对逾期交房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在接到被答复人2026年5月31日、2026年6月3日两次履职申请工单后,答复人紧接着在2026年6月4日再次来到灵宝市某项目现场,当时距离开发商向业主交钥匙仅过去几天时间,未发现有业主开始装修。答复人约谈了某公司相关负责人,并在2026年6月5日,答复人向某公司下达了《关于督促某项目履行交房义务的催告函》,要求某公司限期履行交房义务,对逾期交房的原因进行说明,对计划交房期限进行明确,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说明。2026年6月25日,某公司向答复人提交了《关于项目逾期交房情况汇报》,就前述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承诺,并按照答复人的要求对上述《情况汇报》进行了公示。
三、在 2026年6月5日之后,答复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于发现的装修业主予以严厉制止答复人向某公司下达《催告函》之后,工作人员每隔三天左右就会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巡查,起初并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直至2026年6月底、7月初发现个别业主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当时房屋均处于水电管线安装的阶段,房屋整体处于毛坯状态,不具备住人条件。答复人立即进行了制止,并对业主进行了解释以及普法宣传,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业主予以配合并停止了施工,此后巡查中并未发现新的装修业主以及装修行为。
四、关于未对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此处的“交付使用”应当包含“交付”和“使用”两个行为:同时满足才能达到处罚标准。某公司虽然将房屋交付给了业主,但是当前仅个别业主开始装修,且尚处于水电管线铺设等基础装修阶段,并未实际入住,因此尚不能达到“交付使用”的法定标准。与此同时,经过答复人的警告和制止,业主也已经全部停工,未造成严重后果。答复人对此不予处罚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合理行政的立法原则。
五、针对被答复人《关于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的情况说明》的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即便按照被答复人2026年5月31日的最早工单,答复人履职期限也应当计算至2026年7月31日。而事实情况是,答复人在 2026年6月4日就已经开展了现场走访调查等一系列履职工作,于2026年6月9日作出了《关于工单 SR9941120026060400002 的情况说明》。在此后与被答复人的电话沟通中,答复人也将履职过程、履职结果予以口头告知。即便是被答复人认为答复人是在2026年7月9日才将履职情况予以答复,也并不超出2026年7月31日的法定期限,被答复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的 20个工作日期限强行适用到行政机关履职申请中,属于法律的错误适用。关于被答复人认为答复人未对业主房屋进行查封的问题。法律并未赋予答复人查封被监管对象房屋的职权,被答复人不能以未查封房屋作为答复人怠于履职的理由。
综上所述,答复人在被答复人提出履职申请之前已经依法启动了监管程序,在接到被答复人履职申请后已经完全履职、认真答复,在此后的日常监管中也尽到了勤勉尽责,因此不存在违法履职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姬某系某项目小区业主,因其认为被申请人灵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怠于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违法查处职责的行为,分别于2026年5月31日、2026年6月3日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履职申请工单,要求被申请人对灵宝某公司有限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未竣工验收擅自向业主交房的违规行为依法履职处置。经查,在申请人提交案涉履职申请前,被申请人已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某项目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违规情形,并于2026年5月25日向灵宝某公司有限公司作出《工程竣工有关事宜告知书》,明确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房屋、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要求其完善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履职申请提交前已主动开展监管履职工作。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2026年5月31日、6月3日两笔履职工单后,于2026年6月4日前往某项目现场开展调查走访、现场核查工作,约谈项目开发企业负责人。2026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灵宝某公司有限公司下达《关于督促某项目履行交房义务的催告函》,责令其限期说明逾期交房原因、明确后续交房计划、说明违约责任承担事宜。2026年6月25日,灵宝某公司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项目逾期交房情况汇报》,对项目逾期交房问题作出解释、作出整改及交房承诺,并按要求对该情况汇报进行公示。2026年6月底至7月初,被申请人持续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案涉项目保持每三日一次的现场巡查频次,在巡查中发现个别业主对房屋开展水电管线铺设等基础装修作业,当即现场制止装修行为,对业主开展普法释法宣传,对项目企业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相关业主随即停止施工,后续巡查未再发现新增装修及违规使用房屋的行为。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9日针对案涉履职工单作出专项情况说明,并在与申请人的电话通话过程中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核查及履职办理情况。以上事实,有履职申请工单、《工程竣工有关事宜告知书》、现场核查记录、约谈记录、《催告函》、企业情况汇报及公示材料、日常巡查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工程监管查处职责的行为,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6月3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令整改、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投诉前,已于2026年5月25日主动向涉案项目开发商某公司下发《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告知书》,明令禁止未经竣工验收交房、业主入住及装修行为,已开展事前主动监管履职。在接收申请人2026年5月31日、6月3日、6月26日多次政务投诉后,被申请人先后开展现场核查、约谈企业负责人、下发督促催告函、督促企业提交逾期交房情况汇报并公示、常态化现场巡查、制止违规装修行为、书面答复投诉工单等系列履职行为,上述履职行为客观真实,且均发生在法定履职期限内,履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强制措施的职权。申请人主张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系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期限,并非行政机关履行履职职责的法定时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定履职期限为两个月,本案被申请人履职及答复行为均在法定履职期限内。
现行法律法规未赋予住建部门对业主房屋实施查封的行政职权,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查封房屋即构成怠于履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未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行为,需结合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综合判定。本案中,涉案项目违规装修仅为个别业主初期水电施工阶段,未形成大规模装修、未实际入住和使用、未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及重大损失,被申请人结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合理行政、过罚相当原则,未对开发商予以行政处罚,并无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已督促开发商提交逾期交房情况汇报并对外公示,已落实申请人关于明确交房期限、违约责任、延期交房说明的核心诉求,已履行法定职责。本案审查范围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工程监管查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机关不予审查。被申请人自发现涉案项目违规线索后,持续开展事前警示、事中核查、事后督促、常态化巡查、违规制止等工作,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案涉复议申请前已履行法定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