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灵政复不决字〔2025〕54号
申请人:建某
被申请人: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建某不服被申请人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的《关于建某反映某村吴某截取土地复耕押金相关事项的行政答复》,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建某反映某村吴某截取土地复耕押金相关事项的行政答复》是基于灵宝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灵信复查〔2025〕24号)基础上对建某反映问题的答复,属于信访事项的延续,实质上仍然属于针对信访事项的答复。因此,建某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该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