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宝市一飞电竞俱乐部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9NMPLX6G
法定代表人:彭*飞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尹庄镇金都首府*号楼
2026年03月03日11时30分,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珊(16120421008),周鑫涛(1612042101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尹庄镇金都首府*号楼的灵宝市一飞电竞俱乐部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证照悬挂齐全,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发现2名上网人员,其自述信息为:刘*超,201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11282********0135;张*轩,201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11282********0052。执法人员核对其电子身份信息无误,并要求其登记个人信息后离开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毛*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并对相关文书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检查2026年03月03日12时00分结束。
2026年3月10日,经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灵宝市一飞电竞俱乐部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珊(16120421008)主办,周鑫涛(16120421016)协办。
2026年3月10日,灵宝市一飞电竞俱乐部网吧负责人彭*飞到灵宝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彭*飞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尹庄镇金都首府*号楼灵宝市一飞电竞俱乐部网吧属于个人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证照齐全,法定代表人彭*飞。该场所在2026年3月3日11时30分营业期间由于收银员未认真核验进入该场所人员的身份信息,导致出生日期为2010年**月**日的未成年人刘*超和出生日期为2010年**月**日的未成年人张*轩进入该场所的违法事实。 因当事人未收取上网人员刘*超和张*轩任何费用,故该场所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1日对灵宝市一飞电竞俱乐部网吧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灵宝市一飞电竞俱乐部网吧投资人彭*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灵宝市一飞电竞俱乐部网吧投资人彭*飞《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情况);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复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违规行为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作出处罚。 你单位在2026年3月13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至2026年3月23日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3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